2011年2月23日星期三

代表

早读《南方都市报》,注意到广州人大会议曝光缺席代表的新闻。想一想,多了一些疑问。

代表如果去参加会议,对于他的根据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雇主来说,是否算是请事假?

即使对于公务员来说,因为各政府单位和人大并不属于同一单位,脱岗去开会,理应算作事假。

如果算作事假,因为参加人大会议造成的个人误工损失,人大是否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那么个人是否有即使被选作代表、也可以因为本职工作需要而不去参会的权利?

我认为答案是"有"。但前提是该代表是"被"选为代表的。选该代表的选举人,应该承担被选中代表因为参会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应损失。

如果是像国外一样,个人主动争取,到处拉选票、作宣传,争得的代表席位。那么意味着个人做好了因开会而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准备。这种情况下,个人如果主张补偿,应不予支持;同时,不应缺席。

不知道这样的逻辑是不是符合本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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