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之后,从初始的震惊、无语到悲痛直至今天早晨听到广播后的愤怒。本不想写什么,终于愤怒地忍不住要写些什么了。
11.9高楼火灾消防演习后不到一周的大火,大火后不满三天就得出火灾扑救是迅速有力的结论。娘的,四个小时烧尽所以可燃物质叫扑救迅速有力。
引用一则消息:
上海消防设备先进?
对于高层建筑火灾,上海并非毫无准备。
据2005年《东方早报》对当时一次消防演习的报道,上海从欧洲、美国进口了一七式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AT水罐消防车,在演习中向主楼110米和246米高度直接供水,"充分体现高科技装备所带来的灭火成果和效益"。
该报道称,演习中"特种抢险战斗员外攻施展绝技,登高楼如履平地,利用上升器、大绳等特种消防器材从地面迅速沿建筑物外墙徒手登高至50米的裙房顶层,更有消防员从50米高的裙楼沿着大绳登高至27层高达120余米的着火点,实施救人行动。10余名被困人员由消防人员利用大绳斜下、绳索悬垂、担架下降等方法被安全救至地面。"
在演习中,"在消防官兵的内外夹攻下,15分钟后,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烟雾渐渐地消散,火灾被彻底扑灭。至此,333米的浦西第一高楼火灾得以顺利扑灭,演习取得了圆满成功。此次灭火供水达到的269米高度创下了目前国内移动装备供水灭火的最高纪录。"
在当时演习中,消防队员展示的"大绳斜下"、"绳索悬垂"、"担架下降"等绝技,是上海公安消防部队针对上海超高层建筑密集情况开发的应用性救生项目,但均未在此次救援中出现。
一财网
11.15的救火表现,消防总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莫非过几天还要庆功?!刚知道公安系统SB会前一笔奖金,SB会后更大一笔奖金,难道这些天数钱数得太辛苦了?!
卑微如我,面对此次大火,只有一些小小的企望,其中多数必定是幻想――
1. 所有受灾遇难者,得到全额赔偿,不管依据是合同还是侵权赔偿。
2. 上海消防总队长甚至公安局长,引咎辞职。
3. 所有涉案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所有涉案责任人,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公平审判。有负责任的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
相对而言,我最关心的是最后一点。当最弱势的被告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时,才是每个普通人的权利受到尊重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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